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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内蒙古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小微企业再次减轻税负。调整后,从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以自治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一小型微利企业为例,按照新的优惠政策,仅需将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即为1万元。再免去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的40%)后,该企业实际最后仅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少缴19000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解释。